袁伟民律师 08:00-21:00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汽车爆胎殃及他人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1日分类:交通事故浏览:519次举报
汽车爆胎殃及他人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2014-06-27 16:05:37
     中国法院网讯 (陆善权 黄芍)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爆胎殃及他人致伤,当索赔时,由于肇事司机、肇事司机所属的某混泥土公司、保险公司三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郑亮保险赔偿金共计94393.07元。

  2013年3月23日,被告林乃乐驾驶被告某混泥土公司的混泥土汽车在钦南区南珠西大街郑屋村行驶时,突然汽车轮胎爆炸,弹飞一条倒制水泥路使用的钢槽到原告的屋内并击中原告郑亮,造成其昏迷不省人事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林乃乐负全责。事发当日,郑亮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但由于被告没有及时支付医药费,医院已经对郑亮停止治疗,为此,郑亮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7311.60元。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林乃乐、某混泥土公司共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本交通事故是由于被告林乃乐驾车不确保安全行驶,轮胎爆炸将路边的钢槽弹飞击中原告致伤,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钦州市交警支队一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林乃乐负全责。

  对于郑亮请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郑亮并未进行伤残鉴定,其损伤程度尚未清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林乃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付的全部民事责任,实属是被告某混凝土公司的工作人员,是在履行职务中致人损害,被告某混凝土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某混凝土公司在被告太平洋保险钦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故此,法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一审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涉及的当事人已化名)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1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21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2.4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3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2110分 (优于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733篇 (优于95.63%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21426 昨日访问量:471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