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08:00-21:00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碍于情面代亲家出借条 男子未获借款被判担责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502次举报
碍于情面代亲家出借条 男子未获借款被判担责
2018-02-27 15:39:33
     中国法院网讯 (余道治)  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陈某因碍于情面代亲家出具借条,法院判决陈某需偿还47.5万元及利息。

  陈某和陈水某系亲家关系,陈水某在外地做生意。2014年3月,陈水某找到陈某,称生意资金周转,欲向陈某借款,陈某介绍朋友李某给陈水某。陈水某和李某约定借款50万元。因李某和陈水某不熟悉,李某要求由陈某出具借条。陈某虽然担心担责,但是碍于亲家的情面,还是向李某出具了50万元借条。陈某出具借条后,李某向陈水某支付了47.5万元(扣除利息2.5万元)。

  陈水某按照借条约定向李某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2016年开始,陈水某外出,从此失去联系。李某多次要求陈某偿还借款未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陈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陈某辩称,该笔借款实际借款人是陈水某,李某借款也是支付给陈水某,故应当由陈水某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向李某出具借条,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成立。李某按约定向陈水某支付借款后,李某和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陈某应当按照约定向李某偿还借款,故对李某要求陈某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李某在支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2.5万元利息,故借款本金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47.5万元计算。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1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21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2.4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3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2110分 (优于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733篇 (优于95.63%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21435 昨日访问量:471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