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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 谁该为年轻生命买单?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5日分类:侵权案件浏览:353次举报
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 谁该为年轻生命买单?
2017-12-14 16:11:06
     中国法院网讯 (韦瑞侠)  32岁的潘某与钓友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仙湖镇某鱼塘钓鱼,不慎将鱼竿甩到鱼塘旁边的高压电线上,导致触电身亡。潘某的家人将供电公司、高压输电设施所有者武鸣某局及其实际管理人武鸣某公司、实际使用人田某、胡某、魏某和鱼塘承包人梁某以及钓友潘某某、韦某、韦某某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15万余元。案件涉及被告众多,那么谁该为这起事故承担责任呢?近期,武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二审法院对武鸣区法院一审作出的责任划分予以维持。

  庭审期间,被告供电公司辩称受害人触电的线路设施产权系被告武鸣某公司所有,且供电公司对高压输电线路不负有监管职责,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武鸣某公司辩称高压输电线路由武鸣某局申报,线路的安装、验收均符合国家标准,并在2009年9月23日交付该公司使用。2013年该公司将电路设施移交给某农贸公司运营,故该公司不承担责任。武鸣某局承认高压电线由该局申请报装,但辩称该线路设计、施工符合规范,竣工后已交付被告武鸣某公司管理使用,该局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魏某、胡某辩称受害人对触电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供电设施的产权人,也不是高压供电的经营者,对触电事故的发生亦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田某辩称受害人对触电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在该起触电事故发生之后才接入武鸣某公司的高压电网,被告与本案无任何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梁某陈述称其为鱼塘的实际承包人,事故发生当日,受害人等人未经允许便进入鱼塘钓鱼,且在欧某等人劝阻其钓鱼后仍拒不离开鱼塘,受害人应对其后果自行承担责任。钓友潘某某陈述事故发生当日,其本人并未到事故发生地参与钓鱼,不应该在本次事故中承担责任。钓友韦某陈述事故发生当日,其本人与受害人各自钓鱼,与受害人没有任何亲属关系,在事故中已经尽到救助义务,不应该在本次事故中承担责任。钓友韦某某陈述事故发生当日,其本人不是钓鱼活动的组织者,也未在钓鱼过程中收取费用,本人在事故中已经尽到救助义务,不应该在本次事故中承担责任。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供电公司作为供电企业,对高压电能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依法亦应对高压作业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无过错的高度危险责任。供电公司未能证明潘某的死亡系因其故意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事实,故被告供电公司应对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受害人潘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预见靠近高压线路钓鱼存在高度风险,但其未经鱼塘所有人和管理人允许便进入具有高压线路经过的鱼塘,且利用4.28米长的钓鱼杆钓鱼而导致事故发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涉案发生事故的高压输电设施归属被告武鸣某局所有,被告武鸣某公司为实际管理人,田某、胡某、魏某为实际使用人。上述被告均应为肇事高压线路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负有妥善管理、谨慎使用上述设施的义务。证据表明武鸣某公司高压配电工程在审批、竣工验收等环节均存在重大瑕疵,交付使用后亦未能设置相关警示标识及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以致高压线路运行和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此高压线路的产权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均存在过错,应对本案触电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田某关于其本人在本案触电事故发生之后才接入该高压电网,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抗辩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结合责任承担原则,认定受害人潘某自行承担30%赔偿责任,被告供电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被告武鸣某公司、武鸣某局、魏某、胡某各自承担10%赔偿责任。原告方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南宁市中院对一审的责任划分予以维持。

  本案悲剧发生令人惋惜,也值得反思。高压电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风险,作为危险控制者的供电部门,应该做好日常的的巡视工作,在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警告标志,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作为线路管理者和使用者应该在日常使用中对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作为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钓鱼等相关活动要尽量避开电线电缆区域,以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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