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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法律适用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2日分类:侵权案件浏览:1472次举报
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法律适用

闵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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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认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的一种责任方式。因此,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均被单列为一项,与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其他责任承担方式并列。的确,侵权行为在对受害人的人格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时,通常也会损及受害人的名誉。因此,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可以被一并适用于名誉侵权等纠纷中。但应当注意的是,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是可以分开适用的,且相比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适用范围也更加广泛。

   首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及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二款均明确规定,其第一款所列举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修理、重作、更换等法律责任,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修理、重作,或者更换。同理,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虽然被单列在一个法律款项当中,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其次,民法通则的“侵权的民事责任”章节中,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他侵害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中,则没有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承担方式。这种区别规定表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只适用于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但消除影响的适用范围要比恢复名誉更加广泛。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包含有发表权、署名权等人格权益,因此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有侵害发表权、署名权等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些著作权侵权情形,只涉及没有获得许可、没有给予署名等人格标识问题,没有损害著作权人的人格尊严或者自由,因此,可以适用消除影响,但没有适用恢复名誉的余地。

   简而言之,各种民事侵权情形中,只有名誉权等涉及人格尊严、自由的特定类型的重要精神性人格权益受到损害时,才能够课以恢复名誉的法律责任。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最为明确具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也给出了最直接的证明:“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应当注意,涉及个人信息的侵犯隐私权情形,通常不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承担形式,因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般是公开进行的,有可能进一步披露受害人的隐私,造成进一步的损害。

   我国行政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也能够侧面反映出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之间的紧密联系,并印证恢复名誉的责任承担方式只限于重要精神性人格权益受损的特定情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法官法第四十七条、检察官法第五十条分别规定,对法官、检察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此外,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规定,有该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此可见,虚假食品安全信息、错误人事处分、行政及刑事行为侵犯人身权等特定情形,会对当事人的名誉等涉及人格尊严、自由的重要精神性人格权益造成重大损害,需要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予以积极救济。

   民事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有着性质上的根本区别,但鉴于相关法律用词的同一性,还是可以加以考察,以增进我们对消除影响的理解。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专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又比如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等。从上述梳理出来的行政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消除影响的行政法律责任,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旨在清除行政违法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公共秩序或者说公共利益所造成的干扰和损害,有时也会直接涉及对相关利害关系人个人权益的保护。这与民事法律责任中旨在消除民事侵权行为对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益所造成的干扰和损害的消除影响,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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