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栓养在门口的犬只咬伤未成年人,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0次举报

栓养在门口的犬只咬伤未成年人,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热米娜·克热木

 

  近年来,饲养宠物犬成为不少家庭的生活选择,部分居民为防盗或看管,将犬只栓养在家门口,却忽视了犬只潜在的伤人风险。未成年人天生好奇、自我保护能力弱,极易成为犬只伤人的受害群体,此类纠纷不仅会造成人身伤害和心理阴影,也易引发一系列民事纠纷。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栓养在门口的犬只咬伤未成年人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艾某为居家防盗,将自家犬用1.5米的绳子拴在家门侧边土坡旁干枯倒地的树干上,该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未佩戴防护嘴套,也未笼养,未采取可靠约束措施,未有效看管。当日,年仅11岁的阿某在河边附近玩耍时,靠近艾某家门口,被犬只咬伤,导致大腿内侧受伤。事发后阿某家属立即将阿某送医治疗,阿某因右大腿多发性动物咬伤、右下肢皮肤缺损,住院治疗14天。后因艾某拒绝承担赔偿,阿某及其家属将其诉至法院。艾某辩称犬只一直处于栓养状态,小孩主动靠近才导致受伤,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核心判断是饲养人是否尽到全面、合理的管理义务:一是犬只栓养位置会否合理、是否处于公共通行区域;二是栓养工具是否牢固、长度是否能有效控制犬只活动范围,避免伤及路人;三是是否为犬只接种狂犬疫苗、办理养犬登记,是否采取佩戴嘴套等防护措施;四是是否对犬只的攻击性尽到提醒义务。


  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其正常靠近、玩耍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法律异议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成年人存在故意挑逗、殴打犬只等行为,否则饲养人不能以此为由完全免责。因此,法院认定艾某未办理养犬登记,未佩戴防护嘴套,未笼养,未采取可靠约束措施,未有效看管,也未出示证据证明阿某存在故意挑逗、殴打犬只等行为,故依法做出判决,判令艾某赔偿阿某因此次事件造成的各项损失17098.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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