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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贷款担保当庭翻案 法院依法判决免除担保责任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53次举报

40万贷款担保当庭翻案 法院依法判决免除担保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阿合波塔·艾勒拜

 

  4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本被诉需承担40万元贷款连带清偿责任的四名担保人,因庭审中出现关键证据,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免除其全部担保责任,仅判令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中,原告某银行因借款人未按期偿还40万元贷款本息,将借款人及四名担保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同时主张四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后,新源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张凯丽依法排期开庭,其中担保人李某因户口迁出、无法取得联系,法院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案件审理一度朝着银行主张的方向推进。


  庭审当日,本已失联的担保人李某意外准时到庭,且当庭提交了关键证据,直接改变案件审理走向。法院核查发现,银行提交的《担保合同》中载明保证期限为3年,而李某持有的案涉《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保证期限为12个月,两份合同就核心的保证期限约定存在明显冲突,且银行未能就该矛盾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同时查明,银行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未就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向保证人履行明确的告知说明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对保证期限约定存在争议,且银行无法举证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形下,应依法认定案涉保证期限为12个月。因银行未在该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李某等四名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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