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08:00-21:00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想要工程款又拒绝开票,法院如何判?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0日分类:合同案件浏览:39次举报

想要工程款又拒绝开票,法院如何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海英

 

  索要工程款是合法权利,开具发票同样是法定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本就相辅相成。妄图只主张工程款却拒绝履行开票义务,违背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诉求岂能支持?近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程合同纠纷。


  2013年1月1日,刘某以某建筑有限公司名义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固定单价,每平方米650元(含税)。工程结束后,双方发生纠纷,因2013年1月1日签订的《工程合同》中某建筑有限公司没有加盖公章,不能认定某建筑有限公司是合同当事人,刘某以自己名义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刘某支付下欠的工程款120万(判决书认定总工程款为778万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判决向刘某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但刘某至今未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778万元的工程款税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遂起诉刘某要求其交付778万元的工程款税票。


  法院审理认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本案中,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单价包含税款,意味着承包方有义务提供发票以证明其履行了纳税义务,且保证发包方能够获得合法有效的税务凭证用于抵扣或入账等。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含税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刘某作为收款的合同相对方,向支付工程款的某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既是其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也是其根据相关税务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双方并未约定刘某开具工程款税票的前提是收到工程款,而先开具发票,后支付工程款也符合建筑行业惯例。


  生效判决认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781265.70元,开具发票属于民事合同义务范围,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虽请求被告出具778000元工程款发票,但与生效判决中认定的7781265.70元工程款数额不一致,为避免偷税、漏税等情况,故刘某应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7781265.70元工程款税票。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1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21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2.4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1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701分 (优于97.7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656篇 (优于95.95%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947338 昨日访问量:234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