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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多单未收货即退款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6次举报

网购多单未收货即退款

法院判令消费者赔偿商家运费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丽丽 粟焕玲

 

  消费者网购下单后未实际收货便申请退款,商家为收回已发出货物所支出的运费该由谁承担?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消费者赔偿商家运费损失75.9元,同时驳回商家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3年7月15日,李国(化名)在某商行经营的拼多多店铺下单购买双层塑料洗菜盆沥水篮,共9个订单,购买数量为87件,实付款1421.8元,收货地点为广东省广州市一家菜鸟驿站。某商行于7月17日将上述商品通过快递发出,共33个快递,上述快递于7月19日到达指定的快递网点。李国于当日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退款,平台随后将款项退回李国账户。某商行因收回货物支出快递费75.9元。


  某商行认为,李国并无真实的购物意愿,却频繁下单、频繁发起退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某商行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国退还运费75.9元,并赔偿维权必要支出(含法律服务费、材料打印费、快递费)共计971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国在网络平台上向某商行购买商品并支付了款项,双方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某商行在合理期限内向李国发货,货物在李国下单后第四天即到达收货地点的快递网点,李国未收货而向网络平台发起退款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消费者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仅退款”权利,不可滥用退款规则。某商行不存在延迟发货的情形,李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某商行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或货不对板的情形,其申请退款、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某商行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为收回货物支出快递费75.9元,该项支出系因李国违约所致,李国应予以赔偿。某商行的该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法律服务费,该支出非诉讼的必要支出;材料打印费和快递费,系某商行选择诉讼维权的诉讼成本支出,某商行与李国对上述费用未作约定,某商行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李国赔偿某商行损失75.9元,驳回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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