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08:00-21:00
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换了同品牌新车,保养服务“作废”?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13次举报

换了同品牌新车,保养服务“作废”?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晓婷

 

  换了同品牌新车,之前买的保养服务却被4S店以“车架号不符”为由拒绝提供保养,4S店“随车不随人”的保养服务约定是否合法有效?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车辆保养合同纠纷案,判决4S店退还剩余保养费用3468元。


  高先生此前在某品牌4S店购买了4次汽车保养服务。双方签订了保养合同,其中第5条“本合同各项权益仅用于本合同约定车辆,车辆所有权发生变更后,各项权益自动随车转至下一位车主”;第7条“客户一旦享受合同所含任意服务或权益,剩余不予退还”。


  高先生进行了一次保养后,便置换了该品牌另一款新车。当高先生开着新车去4S店做保养时,4S店却表示保养券绑定原车辆车架号,新车无法使用,且3次剩余保养金额不予退还。


  高先生认为,自己是付费购买保养服务的主体,换车后品牌、车牌号都没变、车主还是自己,4S店应继续履约。因双方发生争议,高先生不想继续在该4S店保养,故起诉要求4S店退还剩余保养费3468元。


  4S店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保养权益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车辆,换车后权益随车转移给新车主。且一旦享受合同所含服务或权益,剩余概不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4S店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4S店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第5条涉及保养服务对象、保养权利行使方式,是与高先生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4S店未进行提示说明,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此外,合同第7条不合理限制高先生解除权、免除自身返还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现高先生车型已改变,4S店拒绝高先生使用保养券为现有车辆提供保养,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高先生要求4S店退还剩余保养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4S店退还高先生剩余款项3468元。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1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21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2.3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1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479分 (优于97.7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614篇 (优于96.07%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874224 昨日访问量:76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