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退款又反悔,“时效抗辩”未获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成思
钱付了,房子没盖,人也找不着了——过了好几年,还能把钱要回来吗?近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0日,吴某与孙某签订《建房合同》,约定由孙某负责为吴某建房,同日孙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吴某建房款1万元。此后孙某未按约定施工,并搬离原住处。吴某多次上门寻找未果,直至2019年4月才获知孙某联系方式。通话中孙某表示:“那现在不用讲,把钱给你吧。”此后吴某多次电话催促退款,孙某一直未退还。2025年,吴某起诉至杜集区法院,请求判令孙某退还建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庭审中孙某辩称,吴某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判决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未按约定施工构成违约,收取的1万元应予退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关于诉讼时效,自合同签订的2013年4月至2019年4月,吴某并非怠于行使权利,而是因孙某更换住所导致多次寻找未果。2019年4月孙某在通话中承诺还款,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此后吴某多次电话催讨,每一次催讨均依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故吴某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
杜集区法院判决孙某返还建房款1万元及利息。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裁定予以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