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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擅自停播被索赔违约金,法院判了!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2月22日分类:合同案件浏览:27次举报

主播擅自停播被索赔违约金,法院判了!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霍家乐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有人认为直播可以“赚大钱”,冲动地与直播公司签订了直播协议,事后却擅自停播引发争端。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11月,罗某与刘某签订了《直播独家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刘某作为罗某独家签约的网络主播,罗某为其提供直播需要的电脑、声卡等设备和录制剪辑等技术支持的同时,还为刘某及其工作成果提供推广、宣传服务;刘某需满足每月有效直播天数不低于26天(每天超6小时且无消极行为),月直播小时数不低于150小时。开播仅一个月,刘某直播时长便不达标,罗某反复催促后,其12月直播时长仍不足92小时。


  之后罗某因无法与刘某取得联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及直播设备成本8000元。与此同时刘某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直播独家合作协议》已解除。


  法院审理后查明,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审查协议内容、保障自身权利的注意义务,双方签订的《直播独家合作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协议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约定在2024年12月正式开播,而刘某未积极履行直播义务,当月累计直播时长未达到规定时长。其后刘某更是失联,导致罗某无法对其直播行为予以监督、建议。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协议约定刘某应当承担违约金3万元。但法院考虑到,罗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定对刘某的直播成果履行推广宣传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合作时间、各自过错承担,法院最终判定刘某向罗某承担违约金6000元。


  关于设备损失费用。法院考虑到刘某对设备占有使用超过半年,为避免返还产生新的争议,遂根据罗某提供的设备购置票据,判定刘某赔偿罗某设备损失4000元,设备不再返还。同时,因刘某已无履行合同意愿,双方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对刘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刘某向罗某赔偿设备损失费、违约金共计1万元,同时于2025年6月10日解除双方签订的《直播独家合作协议》。


  一审判决后,刘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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