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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并非产自阿克苏地区的“阿克苏苹果”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2月12日分类:知识产权浏览:36次举报

销售并非产自阿克苏地区的“阿克苏苹果”

一商家因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熠博 周斯妤 李真

 

  当下,随着消费观念的转变,带有地理标志的产品逐步成为拉动地方特色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该种产品有地域限制,产量少,具有稀缺性。部分不良商家利用品牌效应,搭“物以稀为贵”便车,牟取高额利益。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非产自于新疆阿克苏地区的“阿克苏苹果”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为开展相关技术交流、栽培、培训、商标管理、业务咨询服务。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系第5918994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AK?SU”“阿克苏苹果”“AKESUAPPLE”及图案等元素构成。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为管理该注册商标,制定了《“阿克苏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对“阿克苏苹果”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使用申请程序、管理、保护等进行了明确。


  杨某某在某平台注册店铺的销售链接中使用了“阿克苏冰糖心苹果”字样,宣传图片显示为一个被咬开的苹果,配文“让所有人吃到真正的阿克苏苹果”。


  2024年10月10日,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商标系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即系证明苹果原产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且商品的特定品质主要由阿克苏地区的自然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用以证明使用该商标的苹果具有《管理规则》所规定的特定品质。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作为该商标的注册人,对于其商品符合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应当允许。


  本案中,被告杨某某未向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提出使用涉案商标的要求,但如果其销售的苹果确实产自阿克苏地区,则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不能剥夺其销售的苹果用“阿克苏苹果”“阿克苏”来标识商品产地的权利。


  被告杨某某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不能证明其销售的苹果产于阿克苏地区,其在涉案商品销售链接及宣传图文上突出使用“阿克苏”字样,会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苹果系原产于阿克苏地区的苹果,侵害了原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鉴于被告已下架涉案销售链接,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时长和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依法判决杨某某赔偿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驳回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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