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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宠物犬“打架”引发损害赔偿纠纷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0次举报

两宠物犬“打架”引发损害赔偿纠纷

经法院调解,咬伤边牧的柴犬饲养人支付部分医疗费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维 张婷 王娟

 

  随着饲养宠物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生活方式,小区、公园里“毛孩子”的身影愈发常见。它们在给人们带来陪伴与欢乐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纠纷。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两只宠物犬“打架”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5年11月,王某带着自家6个月大的边牧幼犬在小区内遛弯,途中邻居家的幼童想和边牧玩耍,王某出于善意,便解开牵引绳,让边牧在草地上与孩子玩耍。此时,张某正牵着自家的柴犬经过,边牧主动跑近柴犬身旁进行嗅探,张某见状立即高声呼喊边牧主人进行管束,正在不远处接电话的王某闻讯赶来,却为时已晚——自己的边牧已被柴犬咬伤倒地。


  王某随即送爱犬就医,累计花费医疗费1540元。事后,王某报警并向张某索赔,但张某坚称,事故主因在于王某遛狗未牵绳。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爱犬医疗费。


  受理案件后,法官先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核心规则进行透彻阐释。


  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饲养人有无过错,原则上均需承担责任。但该条同时规定了减轻责任和免除责任的例外情形,即如果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的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具体到本案,存在“双向过错”,即张某作为柴犬的饲养管理人,在公共场合未能有效控制犬只,致使其咬伤他人所有的犬只,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此同时,王某作为边牧的饲养管理人,在公共场所违反犬只管理规定,未使用牵引绳,致使边牧脱离有效控制、主动接近其他犬只,该行为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失”,是引发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法理与情理分析,双方当事人对自身责任有了清晰认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向王某支付500元犬只医疗费。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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