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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鱼”字号被“搭便车”?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2日分类:知识产权浏览:19次举报


“武昌鱼”字号被“搭便车”?

 

  中国法院网讯(杨湛)“才饮长沙水,又食武昌鱼。”“武昌鱼”既是承载荆楚记忆的文化符号,更是湖北农业特色产业的美食名片。近日,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武昌鱼”字号纠纷的行政案件,以司法裁判划定权利边界,遏制“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武昌鱼品牌振兴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强劲司法动能。


  字号之争起波澜:老牌企业维权遇新挑战


  某武昌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昌鱼集团)1997年成立,其“武昌鱼”字号在2004年被列为鄂州市第一批企业名称保护字号,相关商标获评省、市著名商标,在湖北省具有较高知名度。


  某武昌鱼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昌鱼食品公司)2022年登记成立,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武昌鱼”字样,且经营范围含食品销售、生产等,与武昌鱼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业务领域高度重合。


  2024年7月,武昌鱼集团以武昌鱼食品公司擅自使用“武昌鱼”字号易引发混淆为由,向当地市场监管局申诉。该局裁定武昌鱼食品公司限期变更名称。该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驳回了复议请求。其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驳回诉求。武昌鱼食品公司不服,上诉至鄂州中院。


  司法裁判明边界:坚守原则驳回不当诉求


  鄂州中院牢牢遵循“在先使用+一定影响”原则,平衡品牌保护与市场公平竞争,综合评判认为:


  首先,武昌鱼集团长期使用“武昌鱼”字号,并形成市场知名度,该字号已建立稳定的公众认知与商业价值,应受法律保护;


  其次,武昌鱼食品公司与武昌鱼集团同属食品行业,字号核心均为“武昌鱼”,虽行政区划表述略有差异,但足以导致公众误解,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禁止混淆的要求。武昌鱼食品公司主张其经授权在食品行业领域使用“武昌鱼”商标,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分属不同法律保护范畴,商标授权不能免除其遵守企业名称登记规则的义务;


  最后,区市场监管局履行受理、调查、调解等程序,区政府规范开展行政复议,均保障了各方陈述申辩权,行政行为程序正当、依据充分。


  最终,二审依法驳回武昌鱼食品公司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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