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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三十载欲断“母女关系”,法院为何判不成立?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40次举报

收养三十载欲断“母女关系”,法院为何判不成立?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程璟

 

  30年前,一女子收养一名女婴;30年后,她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补偿其抚养费58万余元。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这场延续了三十年的收养关系,在法律上“从未成立”。


  田真(化名)与李妥(化名)系养母女关系,李妥户籍信息显示其出生于1995年12月,田真自述其在1996年收养李妥,收养后并未办理收养公证或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2024年2月,李妥与母亲田真因土地争议发生口角,引发家庭矛盾,在李妥家内双方争吵无果后发生扭打,双方均有受伤。就该次冲突,田真曾另案提起身体权纠纷诉讼,法院判决李妥赔偿田真各项损失共计6088元,该判决经二审维持。


  田真认为双方关系恶化,无法缓和,向来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并请求李妥支付抚养费。


  来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收养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该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虽然田真于1996年收养李妥,并长期抚养李妥至成年,也为李妥办理了户籍登记,但田真在收养李妥时已经生育一子,不符合“无子女”的法定条件,且始终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不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规定,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原告基于解除收养关系后要求被告补偿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其前提是收养关系成立且存在法律规定的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的行为,并因此而解除收养关系,而本案收养关系不成立导致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田真与被告李妥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驳回原告田真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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