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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主微信群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被判赔礼道歉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6日分类:侵权案件浏览:32次举报

在业主微信群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被判赔礼道歉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林倩 刘彬

   和谐的邻里关系是社区幸福生活的基石,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小区业主群成为邻里沟通、事务协调的重要载体,极大便利了小区业主的日常交流。但与此同时,部分业主因一时矛盾纠纷,在业主群内擅自公开他人基本信息,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时有发生,既损害邻里情分,也触碰了法律底线。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胥某与被告谢某同属叙永镇某小区业主,双方均在该小区微信业主群内。2024年5月,原告与被告因小区管理事务引发纷争。2024年5月9日16时22分,被告谢某将拟起诉原告胥某的《民事起诉状》,对着电脑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在该小区业主群内,并在群内告知原告。

  该业主群系283个微信号构成的小区业主群。被告发送在该微信群内的《民事起诉状》,清楚载明了原告的姓名、性别、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原告现以被告公开其前述个人信息构成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在案涉的业主微信群内对原告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属于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被告在小区业主群中公布《民事起诉状》时,未能将原告的前述私密信息予以隐匿,对此,被告的行为明显存有过错,客观上可能导致原告被微信群内其余业主打扰的可能性增加,对其私密空间、个人生活的安宁造成一定影响,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隐私权的侵犯。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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