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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情形下,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以决定提前解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合法?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2日分类:劳动工伤浏览:49次举报

混同用工情形下,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以决定提前解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合法?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孙承松 黄秋月

 

  混同用工一般表现为多家关联公司对同一劳动者进行交替或同时用工。如果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决定提前解散,并以此为理由向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该怎么办?劳动关系还能继续吗?怎么做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让我们走进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听听法官如何支招。

  上海某公司、杭州某公司、北京某公司系关联公司。2021年6月,小吴与上海某公司签订期限为2021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29日的劳动合同;2021年12月,小吴与杭州某公司签订期限为2021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23年9月,小吴与北京某公司签订期限为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吴在与杭州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21年6月30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工龄,合并计入在北京某公司的工龄,小吴在杭州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在北京某公司入职后维持不变。

  2021年7月、8月,杭州某公司向小吴支付工资,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北京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及杭州某公司共同或交替向小吴转账支付工资,之后由北京某公司及上海某公司共同向小吴支付工资。2021年7月,小吴的社保由杭州某公司缴纳,2021年8月至11月由北京某公司缴纳,2021年12月至2024年6月由杭州某公司缴纳。

  2024年7月26日,杭州某公司人事向小吴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因公司决定提前解散,公司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与你于2024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落款为北京某公司并盖有该公司公章。此时,小吴处于孕期。

  小吴被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北京某公司、杭州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不予受理。小吴随后起诉至法院,主张北京某公司、杭州某公司连带向小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直至二审判决作出,北京某公司一直处于存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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