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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担保,责任该不该背?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40次举报

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担保,责任该不该背?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范晓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民间借贷、银行贷款等融资活动中涉及配偶签字的情形愈发普遍。由此,一个婚后财产问题便出现了,离婚后仍以配偶身份签订连带担保承诺书,该承诺书是否生效?是否应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


  2021年12月10日,二被告吴某、雷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授信卡循环授信合同》《家庭承担贷款连带担保责任承诺书》,约定授信额度为70000元,授信期限为2021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0日。


  2022年12月21日,某银行发放借款69800.15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1日,还款方式为按月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年利率为9.9%,罚息年利率为14.85%,其中被告吴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贷款发放后,截至2025年10月21日,两被告共计欠款本金69800.15元、利息23925.55元,某银行遂诉至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请求两被告吴某、雷某偿还欠款,而吴某称,其合同签订前已经与雷某离婚,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中,法院从吴某处调取到吴某与雷某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微信截图各1份,证明在2021年3月5日双方已经离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


  因两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均拒不到庭应诉,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结合案情,法院认为,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雷某向某银行借款时亲自到场,并自愿表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其二人当时是否离婚,不能改变吴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事实。因此,法院对二人婚姻情况和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评判。


  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2月10月签订的《授信卡循环授信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同日,被告吴某持与雷某的结婚证,对原告方做出家庭承担贷款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书,表示作为家庭成员对该笔贷款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行为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民事合同,被告雷某、吴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69800.15元及利息。被告吴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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