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出门遛狗要拴绳,致损责任不可免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12次举报

出门遛狗要拴绳,致损责任不可免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逍

 

  公路上突然蹿出的狗,撞上了行驶中的小轿车,造成车辆损失,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


  大勇(化名)饲养了一条爱犬,某日,大勇在公路边遛狗时解掉狗绳,让狗独自跑到公路对面,狗在穿过公路途中与小亮(化名)驾驶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小轿车部分损坏、狗受伤。


  经交警认定,小亮无责任,狗主人大勇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亮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根据小轿车的定损结果支付了车辆维修费2045元。大勇未赔偿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公司在垫付了车辆维修费后,向大勇代位求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大勇支付理赔款2045元及利息。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勇饲养的宠物狗横穿公路,与小亮驾驶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伤,作为饲养人的大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理赔义务从而取得了小亮的相应债权,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小亮向大勇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法院判决侵权人大勇向保险公司偿还垫付的保险赔偿金2045元及相应利息。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遛狗拴好狗绳是饲养人最基本的义务,未栓狗绳的宠物狗在公路上乱闯导致交通事故,作为饲养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饲养人大勇没有栓好狗绳,未履行看管义务,饲养的宠物狗自行横穿公路,与小亮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相撞,造成了该机动车车损的损害结果,大勇的行为存在过错。小亮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不存在违法驾驶行为,小亮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饲养人大勇应当对车损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9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92.1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5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9125分 (优于97.5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707篇 (优于99.05%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85534 昨日访问量:104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