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相约玩耍不慎从烂尾楼坠下受伤
法院:烂尾楼管理者与原告按二八比例担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阳烨 高静
两名女孩相约到某烂尾楼拍照打卡,其中一人不幸坠楼受伤,花费数万元,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由烂尾楼管理者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方自行负担。
2022年10月23日13时许,13岁的小花与14岁的小红相约到灵宝市某烂尾楼玩耍并拍照打卡。14时57分左右,小花拍照时不慎从八楼平台的楼梯口坠落至该栋楼最底层。小红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小花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先后花费医疗费44192.5元。经鉴定,小花颅脑损伤,右侧肱骨外髁撕脱性骨折、骨骺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花将小红及烂尾楼的管理者某管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花与小红同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两人相约到案涉烂尾楼玩耍系自愿行为。小花系意外坠楼,同行人小红并不能事先预知,且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已尽到其认知内的救助义务,对小花意外坠楼没有过错。小花要求小红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某管委会作为烂尾楼的管理者,使其处于敞开状态,未设置任何围挡、警示牌,也没有派专人看管,致使二人无障碍进入楼顶平台,增加了坠楼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酌定某管委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8517.54元,剩余损失由小花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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