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发纠纷 区分责任赔偿到位
中国法院网讯(朱文中 肖俊)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讲法理、辨情理之下,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去年5月,曹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后座载同村村民刘某,一起出去办事,当摩托车行驶到某交叉路口时,与徐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主要的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曹某和徐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曹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承担70%的赔偿责任,徐某承担30%责任。刘某明知曹某无驾驶证,未阻止其驾驶机动车,反而主动乘坐摩托车与其一同行驶,故刘某承担曹某应承担责任比例10%的责任。
为确保纠纷及时解决,法官让当事人就各自诉求发表了意见,但分歧较大,法官从法律专业角度、履行执行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由曹某赔偿8000元、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4000元,刘某自己承担1000元。
为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给当事人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痛苦,最短时间履行当事人合理诉求,鄱阳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在调解实际履行方面多发力,以“如我在诉”的精神,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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