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借条上签名,未注明是否属于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罗林进
男子在他人借条上签名,未注明是否属于共同借款人,也未注明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因借款逾期未还,被出借人一并诉至法院,其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帅与小明是好朋友,李某系小明亲戚。因资金周转需要,李某找到小明让其帮忙借点钱,小明了解到小帅有钱,于是二人相约来到小帅家中借款。经过沟通后,小帅愿意出借现金220000元,并当场交付给李某,同时小帅对借款利息做了口头约定。小帅出具借条的时候,小明在借条李某签名处正下方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之后李某只偿还了利息,剩余本金未偿还,小帅多次催讨未果,于是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小明和李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双方对借款的数额及经过均无异议,但小明抗辩其不是实际借款人,当初是应小帅的要求才在借条上签的字,就算签字也是作为中间人或者是担保人签的。已超过担保期限,其无理由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和李某共同向小帅出具了案涉220000元的借条,且小明在李某签名处正下方签名,表明双方具有共同向小帅借款的意思表示,小明、李某为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案涉借款负有共同偿还义务。鉴于两人为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条对款项的交付对象未作明确约定,在小明在场的情况下,小帅将案涉的220000元借款交付给李某,应视为对小明、李某的交付。最终法院认定小明与李某为共同借款人,判决被告小明与李某共同偿还原告小帅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作出后,小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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