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用违规软件交易股票致委托人血本无归
淮南中院二审判决有偿受托人返还委托人投资本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方硕
委托他人炒股票,结果受托人利用违规软件炒股造成亏损,双方是否构成委托理财关系?损失怎么计算?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判令有偿受托人归还委托人投资本金。
2020年,张某通过其父亲介绍认识邹某,邹某向张某推荐股票。张某陆续支付3.85万元委托邹某代其购买股票,并将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等信息提供给邹某。邹某听闻通过一款“炒股软件”购买股票手续费低、稳赚不赔,颇为心动,自己注册的同时也利用张某个人信息注册该软件,把账户和密码发送给张某。邹某将张某的投资款汇入三名案外人个人账户,再通过“炒股软件”进行股票交易。不久,邹某发现该“炒股软件”已无法登录,平台的运营公司也已注销,意识到上当受骗的邹某立即选择了报警。张某得知情况后,马上向邹某索要投资款。经协商无果后,张某将邹某起诉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本金3.85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邹某之间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邹某接受张某投资款,应当按照张某指示将该款项用于购买股票,但邹某却利用违规软件进行股票交易,造成投资款损失。故,邹某并未完成张某委托,应当返还张某3.85万元投资款。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经过充分调查情况下,轻易相信高额回报,委托他人代为投资,对于未能及时止损也有一定责任。法院对于张某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邹某一次性返还张某投资款3.85万元。
邹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不应承担损失,遂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
淮南中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从协商过程看,张某将个人信息提供给邹某,邹某对张某承诺高额回报,至于是否会亏损及亏损如何承担,无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从资金流向看,邹某将款项汇入案外人个人账户,再进行股票交易,张某对邹某的操作事项并无决定和控制权。从投资决策看,邹某下载非正规软件进行股票和资金交易,具体操作的投资决策由邹某作出,相应的风险也应当由邹某承担。故邹某在投资事项中处于决策和支配地位,二者并不是共同投资关系,而是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邹某接受张某的委托并收取资金后,未通过正规途径开立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依据未经证实的消息在非正规软件中进行操作,造成资金损失,从而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因其个人原因导致资金损失,构成违约。张某有权主张解除委托理财合同。邹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张某理财款。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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