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多次变更,债务由谁承担?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莹莹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奎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驾校劳务纠纷。
马某自2015年起在某驾校担任驾驶员培训教练,并与驾校约定,其合作费根据学员缴纳的培训费进行提成。某驾校财务人员定期向马某出具提成核算明细单,作为支付合作费的依据。2017年12月,该驾校变更法定代表人。马某多次催要合作费无果,2024年2月23日,马某将某驾校起诉至新疆伊犁州奎屯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合作费1.43万元。
某驾校认为,按照其现任法人与前任法人签署的转让协议约定,该合作费应由前法定代表人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作为某驾校的驾驶员培训教练,双方形成了合作关系。依据马某提供的学员清单载明的返还金额、驾校出具的收款收据、驾校原员工何某的证言以及驾校原法定代表人王某与驾校现任法定代表人吴某的通话语音,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印证马某所主张的事实。虽然该驾校法定代表人经历两次变更,但不影响驾校对案涉债务的履行义务,新旧法定代表人之间就驾校转让前后债务负担的争议,双方可依据签订的转让协议另行主张。
5月14日,一审法院判决某驾校支付马某合作费1.43万元。某驾校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
二审法院承办法官侯娜详细了解案情后,对双方当事人开展释法析理工作,告知某驾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身份从事的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法人承担,即使法人变更,也不能因此不履行之前的合同义务。经过侯娜多番耐心地答疑,某驾校最终撤回上诉,并向马某支付合作费1.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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