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抵押车辆 警惕交易风险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乔思佳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辆抵押纠纷。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系亲戚关系,2021年2月,双方经微信联系、沟通,达成二手车买卖意向,被告从山西某地物色到原告想要的一辆“丰田牌”陆地巡洋舰越野车,在山西的售卖方书面承诺和保证该车辆可放心交易的情形下,被告以其个人名义将车辆以289000元的价格购回,又以317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原告,双方很快就完成了交易,车、款两清,但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或者转让合同。
2022年8月,该车辆因在某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过抵押担保,登记车主未能按期支付抵押贷款,而被某融资担保公司委托某汽车服务公司从原告处拖走。该车辆被拖走后,双方就有关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317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殷某某作为案涉车辆的出卖人,明知自己对该车辆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仍以加价的方式将案涉车辆转卖给闫某某,且没有与闫某某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未能明确告知闫某某购车风险。案涉车辆在闫某某占有使用过程中,被抵押权人取回,致使闫某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于这一后果的发生,殷某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依法认定双方的买卖行为无效。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殷某某向原告闫某某返还购车款317000元,鉴于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且原告闫某某实际占有使用了案涉车辆,故对原告闫某某的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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