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煎饼店欲关店,能否随时解约?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雅婷
霍女士与刘先生合伙经营一家煎饼店,后双方产生纠纷。霍女士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协议,由刘先生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霍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霍女士诉称,其与刘先生于2019年11月签订协议,约定共同经营煎饼店,霍女士出资15万元,刘先生出资20万元,各占股50%,享受50%收益。每月10号对账一次,每月15号分配利润。合作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店铺不能继续租赁。刘先生负责日常经营管理,霍女士不参与管理但可提出经营建议,合作的重大事项由双方商定。霍女士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刘先生未每月进行对账及利润分配。霍女士认为刘先生根本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且刘先生提供的报表显示2019年12月产生利率7万元,应按各50%分配。故请求法院解除协议、由刘先生返还投资款15万元并支付利润3.5万元。
被告刘先生辩称,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是由霍女士掌握线下营业数据,该期间的线上数据及此后的线上线下数据由刘先生掌握,刘先生可以提供出来进行对账。但开店至今是亏损状态,未达到分配利润的条件,故不同意解除合同,亦不认可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与霍女士签订的协议应属有效。霍女士主张刘先生存在五点违约行为,法院逐一评述如下:第一,协议约定每月10号对账。对于2019年12月的报表,刘先生于2020年1月13日向霍女士发送,对于2020年1月的报表,因店铺停止营业,霍女士亦未提出对账要求。故刘先生迟延提供报表属于履约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第二,关于协议载明的刘先生现金出资20万元,因双方未具体约定出资时间和方式,刘先生主张其于2019年12月1日之前的出资为协议项下的出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刘先生亦表示会根据经营需要随时投入,因此其目前未足额出资不构成违约,亦不影响霍女士的合同权益。第三,霍女士主张刘先生未办理工商登记,但因其未提出过变更登记的请求,而现任股东王先生亦同意配合变更,故刘先生就此不存在违约。第四,霍女士于2020年6月宣布停止合作,不当然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而因霍女士不予配合,刘先生将线下收款账户变为夏女士的账户,夏女士明确表示相关收入属于店铺,其不会占有霍女士的份额。故霍女士因此行使法定解除权,亦不予支持。第五,霍女士拒绝继续合作,刘先生决定营业时间,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约定合作期间至不能继续租赁为止,如店铺不再经营,霍女士可与刘先生依约清算,而非作为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
综上,霍女士以刘先生根本违约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并提出各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霍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霍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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