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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服务期限约定,需赔付高额违约金吗?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3日分类:劳动工伤浏览:18次举报

员工违反服务期限约定,需赔付高额违约金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卫洋 李双

 

  专业技术培训与普通的岗前培训、业务培训有何不同?员工徐某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离职,用人单位以为其投入培训费用为由要求索赔。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某婚纱摄影店要求员工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2023年1月,徐某入职成为某婚纱摄影店的摄影师,并与该店签订《研发总监聘用协议书》,协议约定徐某服务期限为三年,如违反该服务期约定,婚纱店有权要求徐某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婚纱店为徐某提升研发能力及打造知名度的费用20万元。徐某工作不到一年便提出离职,该婚纱店以为徐某投入拍摄费用、小红书推广费用、聘请模特、配备化妆师练手等“培训打造费用”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原告某婚纱摄影店与被告徐某签订的《研发总监聘用协议书》,明确约定了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与作为劳动者的被告的权利与义务,具备岗位、劳动条件、薪资标准等必备条款,同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亦对被告进行考勤管理、薪酬发放,双方形成了人身及经济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故确认《协议书》实为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只有提供了专项培训费、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才能在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前提下向劳动者索赔;否则,即使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该条款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该案中,原告为徐某支付拍摄费用、推广费用、聘请模特、配备化妆师、购买拍摄道具等行为,属于合同约定的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所产生的正常开支,被告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劳动成果归属于原告,本质上不属于培训费用,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范畴。故某婚纱摄影店以其为徐某提供了培训费用为由,主张违约金20万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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