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单照片能否作为证据主张劳务款?
法院: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瑕疵证据可依法采纳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曜 刘艳红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支持了原告的劳务款诉请。
2020年9月,王某班组拿到甲公司承包的某广场项目外架劳务工程,随后带领11名工人按约进行劳务作业。2021年9月工程完工。后经多次催要劳务款,甲公司一直推脱拒付。最终,甲公司项目部经理张某与王某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形成结算单,但张某并未在该结算单上签字或加盖公司印章,亦未将该结算单交给王某,王某只能用手机对该结算单进行拍照留证。之后,因劳务款支付问题,王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认可张某系公司该项目经理,且张某在公司项目部向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上签名,能够证明甲公司认可张某的项目经理身份,王某据此认为张某能够代表公司进行结算符合一般人的认知。而王某所持结算单的照片打印件作为证据在形式上虽有瑕疵,但王某庭审中关于甲公司推脱结算、其未争取到张某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更未取得结算单原件的陈述符合诉讼能力有限的真实情况。
法院认为,王某所持结算单照片证据记载内容与双方记录的记工表及施工细节相吻合,且王某已对该证据作出合理解释,而甲公司不能推翻该证据,故该未签字捺印的结算单照片打印件作为证据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法院遂判决甲公司支付王某班组14万余元劳务款。
一审判决后,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三门峡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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