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法院:双方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条件时,应予以确认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杨茜 张碧娟
为丰富课余生活、增加工作实践,不少在校大学生走出校门,利用课余时间、实习期间入职或兼职参加工作实践并获取经济报酬。他们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保护?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判决确认在校大学生魏某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3年5月22日,在校大学生魏某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见习协议书》,约定魏某某的见习期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双方口头约定,魏某某取得毕业证书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从魏某某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计算。同年7月10日,魏某某取得毕业证书。同年8月1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同年9月,公司认为魏某某业绩不达标不同意转正。同月18日,魏某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后,魏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未予受理,魏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某建筑公司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9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
永川区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魏某某在2023年5月22日入职时虽未取得学历证书,但魏某某系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具备劳动者资格,且魏某某见习期间遵循其入职的某建筑公司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所安排工作,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素。法院遂判决某建筑公司与魏某某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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