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隐名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吗?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3日分类:公司案件浏览:20次举报

“隐名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吗?

法院:未经显名程序“隐名股东”不能等同于股东,无法行使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强贝贝 金子文

 

  张先生称2015年与蓝天公司股东王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及委托代持股协议》,2022年通知王先生解除该协议,后因向蓝天公司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未果,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蓝天公司提供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近日,海淀区法院审结了该起股权纠纷案,经审理裁定驳回张先生的起诉。


  原告张先生诉称,其于2015年与蓝天公司股东王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及委托代持股协议》,转让取得了蓝天公司2%的股权,并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600万元,约定由王先生代持张先生在蓝天公司2%的股权。2022年10月,张先生通知王先生解除上述协议并于次日起终止委托期限,解除委托关系。2022年12月,张先生向蓝天公司邮寄《股东行使权利函》,蓝天公司回函认可其是股东,但拒绝向其提供相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会计账簿及不同意股权变更登记。


  被告蓝天公司辩称,认可张先生为公司的“隐名股东”,只是由于张先生与王先生之间就代持股权数量存有争议,张先生目前尚未记载在股东名册之上,蓝天公司尚不具备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的条件,张先生应与王先生解决持股数量的争议,完成股东名册变更后,依据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蓝天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并未记载张先生的姓名,张先生主张其是蓝天公司的“隐名股东”,其股权由王先生代持。在未经显名程序前,“隐名股东”不能等同于股东,因此张先生不能直接享有或行使股东权利。现张先生以蓝天公司股东的身份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裁定驳回张先生的起诉。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 执业20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92.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1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082分 (优于97.4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517篇 (优于99.04%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26401 昨日访问量:96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