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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权非到期债权 代位求偿不能成立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浏览:231次举报

次债权非到期债权 代位求偿不能成立

 

  中国法院网讯(陶然)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法院以债务人赵某对次债务人某建设公司和某区政府享有的债权尚未到期为由,认定债权人李某对次债务人某建设公司和某区政府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不能成立,并依法判令:驳回次债务人某建设公司和某区政府向债权人李某代为清偿欠款7768583元及利息的诉请。


  法院查明,原告李某(债权人)与第三人赵某(债务人)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双方经仲裁后于2020年8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一致确认赵某拖欠李某本金520万元,赵某同意一个月内支付200万元本金,剩余320万元本金在2021年3月前付清。如赵某逾期支付欠款,按月息2分支付逾期利息。后赵某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义务,李某遂以债务人赵某怠于主张对次债务人某建设公司和某区政府的到期债权为由,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判令次债务人某建设公司和某区政府向原告李某代位清偿欠款7768583元(包括本金520万元及到期利息2527200元,后续利息按月息2分标准继续继续计算)。


  法院认为,李某(债权人)与赵某(债务人)的债权业已为生效的调解书所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对对次债务人某建设公司和某区政府是否享有到期债权。关于赵某对某区政府的债权,经查,两者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经审计确定赵某已完成的工程量为5426万元,某区政府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上述工程款。后续未完成工程的工程量暂时无法确定,且债权未到期。关于赵某对某建设公司的债权,经查,某建设公司已经向赵某支付借款3000万元,后续借款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故赵某对被告某建设公司亦不享有到期债权。综上,债务人赵某对次债务人某建设公司和某区政府享有的债权尚未到期,李某行使代位权之诉的条件尚不成立,李某相关代为求偿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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