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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期间“接私活”“挖客户”

作者:袁伟民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分类:劳动工伤浏览:728次举报

员工在职期间“接私活”“挖客户”

衢州柯城法院:损害公司的收益权,应予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公司员工在职期间“接私活”“挖客户”,把公司的客户据为己有,并重新与客户签订合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两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楼某返还代收服务费17470元,并归还两家客户记账凭证,被告郑某返还代收服务费13549元。

  衢州某公司是一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楼某、郑某两人原系该公司员工,每人均负责为50家左右的中小企业提供记账服务,并代公司收取服务费。两人在职期间除了为公司客户提供服务外,也承接一定的“私活”。

  2019年3月,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病去世后,楼某、郑某趁公司管理断档期间,与其他同事商量,将公司的部分客户转至私人业务。与客户私下签订合同后,两人不仅在工作时间“接私活”,还使用公司的做账系统办理业务。公司新法定代表人发现做账系统中的数目和公司收入有出入,认为楼某、郑某存在侵吞公司服务费的情况,故起诉要求两人分别返还前述客户的全部服务费64600元、52685元。

  庭审中,两被告认为,上述客户是其自有客户,客户也同意将业务委托给其个人,由其提供记账服务,理应由其自行收取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挖客户”的行为带走了公司的客户,其行为损害了公司取得收益的权利,应在公司可得利益范围内向公司作出赔偿。考虑到两被告的收益与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直接挂钩,在扣除其两人就该部分服务费应得的工资后,剩余部分予以支持。而对其“接私活”的行为,因“私活”属于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竞争性的兼职工作,本案中两被告不仅利用了公司提供的工作条件,占用了正常的工作时间,对公司的经营收入造成了影响,而且使公司丧失了获取新客户的机会,应当对公司作出相应的赔偿。

  法院结合其工资表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按其“私活”收入的30%对公司作出赔偿。

  目前,该判决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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