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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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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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

作者:姚志明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5次举报


在我国,精神抚慰金的支付水平是极低的,与受害人及家人所遭受的痛苦无法相提并论。

一般而言,北京的标准是构成十级伤残赔偿5000-10000元,以此类推,一级伤残赔偿5万至10万元。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通常也是5-10万元。但是有些伤害,对受害人精神伤害远远大于肉体上的痛苦,例如:

我自己做过的一个案件:受害人在医疗事故中导致膀胱爆裂,一个五十多岁的大男人,从此就要一直提着一个尿袋子,在腥臊恶臭中度过余生,还有更难以启齿的,就是男性基本功能丧失,这种痛苦,并非一般我们其他身体所受伤害能够比拟的,在此情形下,可以不按照一般规定去主张。有些法院也会考虑当事人的真实痛苦,给予更高额度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监事会委员,自2006年年底执业至今已16年。2016年至201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