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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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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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伤害案件怎么让自己按照城镇户口来赔偿的问题

作者:姚志明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6次举报


在解释这个问题之前,先说明一个事实:我们国家同样的人身伤害程度,赔偿的金额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身份而异、因年份而异。每个省份赔偿标准不一,每个人因是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也不一样,每年赔偿的标准也不一样,目前的状态是逐年增加。这其中最让人不能理解的是: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赔偿标准的差异,而且差距巨大。以北京为例:如果因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司机负全责。如果被撞的人是一个30岁的城镇户口的人,按照2017年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为114万元,而同样是这个被撞人,如果他的户口是农村户口,则死亡赔偿金为44.6万元。这种情形被很多人诟病,但至今没有变更,所以我们只能适应。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一个农村人在城里住时受伤,怎么让自己按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来赔偿就是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批复:如果一个农村人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超过一年以上,可以按照城镇职工标准进行赔偿(在城镇就医的除外)。因此我们需要在诉讼中证明当事人在城镇联系工作生活一年以上,实践中以下证据可以证明:

1、居住证(以前的暂住证),这类证据证明力极强,一般只要有,且连续办理两次以上,法院基本上都会认可,所以最好能办理居住证;

2、劳动合同、工作证、社保缴费证明等;

3、租房合同及租金支付证明

4、物业公司证明;

5、村委会、街道证明

证据56取得比较困难,而且一般法院不太会认可,效力较低。

此外,在同一起事故中受伤的,如果其中有一个人能证明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则其他人也会同意适用城镇职工标准赔偿,因为同样的事故,不能出现不同的赔偿标准。

一、在同一起人身伤害案件中,既属于工伤赔偿情形,又属于侵权行为,是否可以同时分别向不同的赔偿主体主张赔偿。

如:王某在上班途中被汽车撞伤,构成八及伤残,肇事司机负全责,王某没有责任。在该案中,王某受伤行为在劳动法中属于工伤,但同时在交通事故中,司机也应当按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对王某所受伤害进行赔偿,那么问题来了:王某是否可以同时向用人单位及肇事司机主张权利,是否可以重复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规定,是不可以的。只能选择其一。但该解释近两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所否认。目前我自己办理的几起案件的做法是:部分可以重复主张。

我自己认为的理论依据是:

1、人的身体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一个人的一条胳膊的具体价格,既然如此,向不同的侵权人主张人身伤害赔偿金,怎么属于重复主张呢?

2、在工伤与其他人身伤害侵权行为竞合时,如果只允许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一进行理赔。若劳动者选择工伤保险赔偿,则相当于免除了肇事一方的责任。仅仅是因为劳动者有用人单位或有工伤保险,就应当无理由免除肇事一方的责任,这于法无据!

3、在工伤与其他人身侵权行为竞合时。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报工伤,是因为劳动者自身通过诚实的劳动所购买或获得的劳动报酬所购买的工伤保险或工伤保险理赔利益,这是劳动者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的,怎么能因此免除侵权者的责任呢?

虽然如此,但我国民事法律的赔偿基本原则是填平原则(补偿原则),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所以在以前我们都是按照选择一种赔偿方式主张权利。但在2016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在工伤及其他侵权行为竞合的情形下,可以分别向侵权人及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但对于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已经主张的,不得重复主张。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可以分别主张。我做个几个案件,法院都支持了。


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监事会委员,自2006年年底执业至今已16年。2016年至201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