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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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到终止侦查|北京姚志明律师真实涉税刑辩办案实录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2日 58人看过 举报

2026-08-12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

不少当事人都会有一个误区: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基本就会起诉判刑。很多人问:案件到检察院还有争取无罪的机会吗?

答案是有的,北京盈科姚志明律师在近期一则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正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推动公安撤卷、终止侦查;其实审查起诉恰恰是刑事案件争取无罪、撤案的“黄金窗口期”。 

本文结合北京盈科姚志明律师真实亲办案件客观记录:当事人因他人串通招投标案件被牵连,被认定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卷移送检察院后,姚志明律师围绕犯罪构成要件逐条拆解证据瑕疵,多轮与检侦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最终公安机关撤回全部移送审查起诉材料,依法终止对当事人侦查,实现实质性不作刑事追究,无任何刑事案底留存。

一、案件背景:牵连招投标案衍生发票类刑事指控

当事人 Z 先生(化名),因关联他人串通招投标刑事案件被一并侦查。

公安机关最初立案侦查方向为串通投标相关犯罪,办案过程中梳理资金、票据往来线索时,认定 Z 先生存在发票相关行为,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并侦查,侦查终结后全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涉税重点打击罪名,按立案追诉标准(二),25 份或票面额累计 10 万元以上即达追诉门槛,本案涉案数额已超该标准,若检察院提起公诉,当事人将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对当事人经营、征信、从业资格产生不可逆影响。

本案天然存在多重辩护难点

1.案件牵连取证混杂:侦查机关将串通招投标案件证据与发票相关流水、聊天记录合并整理,直接以关联案件事实推定当事人主观犯罪故意,证据拆分难度大;

2.涉税案件追诉标准严格:税务类经济犯罪司法打击力度强,办案机关初始追诉态度严谨,推翻定罪定性难度高于普通刑事案件;

3.主观故意是核心争议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客观出售发票行为 + 主观明知非法出售并牟利,在案证据无法完整印证主观要件,是本案唯一突破口,但需要大量文书、沟通工作佐证;

4.当事人心理压力巨大:担心定罪影响生意、家庭,全程焦虑,需要律师同步案件进度、做好法律释明。

当事人多方对比律师专业背景、同类涉税案件办案经验后,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姚志明全权处理本案。

二、姚志明律师核心办案思路:紧扣罪名构成,拆分证据链找瑕疵

姚志明律师 2008 年执业,深耕法律服务近 20 年,执业证号:11101200810271678,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律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副主任、党员律师;累计办理各类诉讼、非诉案件近 800 件,长期聚焦侦查、审查起诉两大辩护关键阶段,擅长处理经济、涉税、刑民交叉类疑难案件,坚持所有案件本人全程亲办。

接受委托后,姚志明律师按标准化办案流程推进:

1.多次会见当事人,还原完整事实 

面对面核实全部票据往来、业务合作、资金转账、沟通记录,区分正常经营往来与侦查机关指控的发票交易行为,固定当事人无出售发票牟利的客观事实。

2.完整阅卷,剥离两套独立案件证据 

逐页核对卷宗、银行流水、发票存根、招投标项目合同、聊天记录,清晰区分「他人串通招投标犯罪事实」和「Z 先生票据往来行为」,证实二者不存在事前共谋、无统一犯罪合意,不能用关联案件事实推定当事人具备非法出售发票的主观故意。

3.锁定无罪核心辩护观点 

结合刑法条文、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同类无罪裁判案例,明确核心意见: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环,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存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也不满足本罪完整构成要件,相关行为仅属于行政涉税违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审查起诉阶段多轮交涉,层层推动案件撤案处理

审查起诉是刑事案件辩护黄金阶段,也是本案实现无罪结果的关键环节。姚志明律师没有仅做简单口头沟通,分步骤落实辩护工作:

1.撰写多份完整书面法律意见书,逐条列明卷宗证据矛盾、事实认定偏差、法律适用问题,正式提交承办检察官;

2.多次主动预约检察官当面沟通案情,从三大维度拆解全案证据短板:

?当事人与串通招投标涉案人员不存在犯意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

?无直接客观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利的交易行为;

?在案票据、资金流水无法达到刑事定罪 “证据确实、充分” 的法定证明标准;

3.全程自主跟进案件节点,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补充核查问题,第一时间整理补充佐证材料、更新辩护观点,持续夯实无罪论证逻辑。

依托近二十年一线办案经验,姚志明律师熟悉公安、检察院全流程办案逻辑,精准把握办案机关证据审查标准,持续推动检察机关重新评估全案定性与证据完整性。

经多轮专业沟通、完整书面论证后,检察机关认可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向侦查机关反馈案件定性问题。最终公安机关主动撤回全部移送审查起诉卷宗材料,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终止对 Z 先生侦查的决定。

四、案件最终结果:终止侦查,当事人不作刑事追究

终止侦查属于公安机关终局性处理决定,区别于取保候审、不起诉:

1.正式终结针对 Z 先生全部刑事侦查程序,不再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2.无刑事立案、无起诉记录、无案底留存,当事人人身自由、个人征信、经营资质完全不受影响;

3.彻底消除本次牵连涉税案件带来的全部法律风险。

从被认定涉嫌涉税重罪移送审查起诉,到公安撤回案件、终止侦查,本案依靠扎实证据梳理、精准法律论证,实现当事人未承担刑事责任的良好辩护效果。

 

五、结合本案,看姚志明律师五大核心办案优势(落地体现)

结合本次串通投标牵连增值税发票无罪案例,直观展现姚志明律师差异化服务能力,也是当事人选择他的核心原因:

1.疑难经济刑辩实战积淀深厚 

近 20 年一线执业,近 800 件案件实战经验,擅长处理虚开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票、非法经营、串通投标等经济类案件,熟悉涉税案件取证、定罪逻辑,能快速锁定案件无罪、轻罪突破口;

2.重点发力审查起诉黄金辩护期 

深耕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两大前置环节,不等到庭审再被动辩护,在起诉前通过法律意见、当面沟通推动撤案、不起诉,最大程度避免当事人留下案底;

3.全部案件本人全程亲办 

本案会见、阅卷、文书撰写、对接检侦机关均由姚志明律师独立完成,不外包、不转手,细致把控每一处有利细节,杜绝办案流程走过场;

4.客观务实,不夸大承诺 

委托初期如实告知本案牵连侦查、涉税案件的辩护难点,不虚构胜诉保证,全程依靠证据、法条、类案支撑辩护观点,以实际办案行动争取有利结果;

5.兼顾专业辩护与当事人共情 

办案过程中定期同步案件进展,耐心解读法律规定,缓解当事人及家属焦虑情绪,办案既有法律严谨度,也有服务温度。

六、姚志明律师业务服务范围

刑事辩护

职务犯罪、经济涉税犯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等)、串通投标、人身类重罪辩护;擅长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撤案、核减涉案金额、从轻量刑、不批捕等辩护工作。

七、写在最后

很多普通大众不了解:刑事案件并非移送检察院就一定会判刑,审查起诉阶段专业律师的及时介入,能够直接改变案件走向。 本案当事人因他人案件无辜牵连涉税刑事指控,依托姚志明律师细致阅卷、精准法律论证、持续有效沟通,最终公安终止侦查,当事人未留下刑事记录,经营与征信不受影响。

从业近二十载,姚志明律师始终摒弃行业应酬,专注案件本身,恪守「案无难易皆死磕,分毫权益必力争」的办案准则,不虚假造势、不靠人情,只用专业办案实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21-25 层

备注:本文基于姚志明律师真实办案经历整理,当事人姓名均做脱敏处理,所有内容客观写实,无夸大宣传。

(一)执业资质与任职履历 姚志明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0810271678,2008 年开启执业生涯,深耕北京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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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20********78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