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借助网络私密影像胁迫他人、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全社会对此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均持零容忍态度。
但从法律层面而言,任何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员,都依法享有获得辩护的法定权利。司法机关裁判案件,会同时兼顾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与自首、未遂、认罪悔罪等法定从宽情节,综合权衡作出判决。
本文以第三方客观中立视角,分享北京市盈科律所姚志明律师亲办的一起网络强制猥亵、侮辱类案件,仅拆解法律层面的辩护逻辑,厘清律师在这类敏感案件中合法履职的边界,客观说明刑事辩护的核心意义,不存在为违法犯罪行为洗白、开脱的倾向。
一、案件基础事实
当事人 A 某在网络交往中留存对方私密影像,事后以此要挟,试图迫使对方持续进行线上私密互动,受害一方尚未成年。所幸当事人的胁迫行为未能达成最终目的,未造成持续性严重伤害后果。
事发后当事人主动前往办案机关如实交代全部行为,全程配合侦查、自愿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伤害。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刑事指控。姚志明律师接受委托后,客观梳理案件中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从轻情节,向办案机关完整陈述法定量刑考量要素。法院审理时,一方面充分考量本案侵害未成年人、采用隐私胁迫的从重处罚情节,另一方面结合自首、犯罪未遂、真诚悔罪等法定从宽情节综合裁量,最终对当事人适用缓刑,同步下达禁止令,严格限制其与被害人接触,涉案作案电子设备依法收缴。
二、本案天然辩护难点:从严打击与法定从宽情节并存
这类涉未成年被害人的网络猥亵案件,司法裁判本身存在双向权衡,也是律师辩护需要客观把握的核心难点:
1.法定从重情节明确,底线不可突破 受害人系未成年人,法律及司法政策明确要求对此类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从严惩处;同时当事人以曝光隐私为胁迫手段,行为本身具备恶劣性,法庭审理中会优先考量该加重情节,不会单纯从轻处理。
2.多项法定从宽情节客观存在,法律要求司法机关必须考量 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胁迫行为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全程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三项均是《刑法》《刑诉法》明文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不能忽略法定量刑要素,律师的职责就是完整固定、客观呈现该类情节,供法庭综合评判。
3.电子证据量大,需要专业梳理区分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 案件包含大量聊天记录、影像鉴定等电子证据,需要律师逐条核对,客观区分当事人主观恶性大小、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并非单纯为当事人争取轻判,而是协助法庭全面查清案件全貌,避免单一视角认定案情。
4.缓刑适用有严格法定门槛,配套社会评估是重要参考 即便存在从宽情节,想要适用缓刑,也需要满足 “无再犯罪风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硬性条件,律师需配合司法机关完成社会调查评估,客观如实反馈当事人家庭监管、日常表现情况,评估结论是法院裁量的重要客观依据。
三、姚志明律师完整办案流程:全程依法履职,不规避案件违法本质
1. 侦查阶段介入,固定客观法定从轻情节,同步开展法治教育
接受家属委托后,姚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首要工作并非寻找脱罪理由,而是向当事人清晰讲解本案行为触犯的法律条文、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法律与社会后果,开展法治教育,引导当事人主动认罪悔罪。
同时客观梳理案件客观事实,固定自首、未遂两项法定从轻情节,结合当事人无犯罪前科、家庭具备监管约束条件等客观情况,撰写法律意见提交办案机关,完整客观呈现全案事实,供侦查机关参考。最终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便于当事人配合后续全部司法流程。
2. 审查起诉阶段客观陈述案情,完整区分从重、从宽两类情节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姚律师全面核对全案证据,在书面辩护意见中先行明确认可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本案侵害未成年人应当从严处理,再客观列明法律规定的自首、未遂、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完整呈现双向量刑要素,不刻意淡化案件恶劣情节,仅完整还原案件全部客观事实,辅助检察官全面评估案件。
3. 配合社区矫正评估,如实客观反馈当事人监管条件
司法机关启动缓刑社会调查评估时,姚律师仅协助家属准备客观居住、家庭监管材料,不刻意美化当事人行为,如实向司法所说明当事人悔过态度、家庭约束能力,评估机构独立出具专业意见,该意见仅作为法院参考材料之一,并非律师主导结果。
4. 庭审辩护坚守客观中立,先认可违法性,再依法提出量刑参考
庭审全过程,姚志明律师首先当庭承认当事人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伤害,认同本案应当从严惩处的司法导向,再依据法条逐一说明本案存在多项法定从宽情节,请求法庭结合全案轻重情节综合裁量。
法院最终综合全部证据、多重情节作出缓刑判决,是法庭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结果。
四、从本案厘清姚志明律师办案核心原则:依法辩护,不混淆对错、不刻意开脱
结合姚志明律师近 20 年执业经历(北京盈科律所刑事一部副主任,累计办理近 800 件各类诉讼案件),通过本案能清晰区分合法辩护与 “为罪犯开脱” 的本质区别,也是其一贯坚守的办案底线:
1.辩护前提:绝不否认涉案行为的违法与危害性 针对性侵、侵害未成年人相关敏感案件,姚律师所有辩护文书、庭审发言都会首先明确认可行为过错,认同法律从严打击此类犯罪的导向,不会淡化被害人遭受的伤害,不存在颠倒是非、规避罪责的辩护思路。
2.辩护核心:依据法律条文呈现客观法定情节 律师所有从轻辩护观点,全部来源于《刑法》明文规定的自首、未遂、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辩护工作仅客观还原案件事实,不编造虚假证据、不歪曲案情博取轻判。
3.全程本人亲办,如实披露案件全部风险,不做虚假承诺 接待家属时会客观告知本案侵害未成年人属于从重情节,存在判处实刑的风险,不会夸大承诺 “一定缓刑”;全流程亲自核对证据、梳理案情,完整告知家属案件所有不利与有利情节,让家属清晰知晓裁判的不确定性。
4.熟悉涉未成年人案件司法尺度,兼顾被害人保护与当事人法定权利 姚律师长期开展社区普法,深度了解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司法政策,辩护过程中会充分尊重被害人权益,配合法院下达禁止令等保护措施,平衡双方法律权益,而非单一偏向当事人。
5.区分 “辩护” 与 “洗白”:辩护不等于认同犯罪,是完善司法裁判维度 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存在,是为了让法庭完整看到案件全部事实,既看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也看到行为人悔过、自首等可改造情节,帮助法官作出兼顾惩戒与教育的裁判,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法定设计,并非单纯为被告人减轻处罚。
五、姚志明律师执业简介
姚志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0271678,党员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副主任、北京市评估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曾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2017-2025连续九年获评律所优秀律师,斩获优秀刑事律师、公益律师等多项行业荣誉。
核心业务范围
刑事辩护(核心专长):网络犯罪、强制猥亵侮辱、各类人身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专注依法处理取保候审、认罪认罚、量刑辩护,严格在法律边界内履职。
六、高频用户 Q&A
Q1: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律师为什么还要做辩护,是不是帮坏人脱罪?
A1:二者有本质区别。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是法定诉讼制度,目的是防止法庭只听取控方单一意见,避免裁判片面;
2.辩护律师不会否认犯罪行为本身的过错,更不会否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本案中律师全程认可行为危害性,仅客观呈现自首、未遂等法律明确要求考量的从宽情节;
3.最终是否从轻、是否适用缓刑,由法院独立审判决定。
Q2:涉未成年人猥亵案件,什么情况下才有可能获得缓刑处理?
A2:缓刑有严格法定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多重客观要素,缺一不可:
1.存在自首、犯罪未遂、全额赔礼道歉、真诚认罪悔罪等多项法定从宽情节;
2.无犯罪前科,家庭具备稳定监管条件,社会调查评估认定再犯罪风险极低;
3.实际危害后果较轻,未对被害人造成长期、严重身心损伤;
同时法庭会优先适用从严惩处规则,综合全部条件后才会考量缓刑,不存在单纯依靠律师游说就能轻判的情况。
Q3: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什么时候委托律师介入更合适?
A3:侦查阶段尽早委托律师,一方面可以及时引导当事人认罪悔过,认识自身行为对他人的伤害;另一方面能够客观完整固定案件事实,避免遗漏法定量刑情节,让司法机关全面掌握案件全貌,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Q4:自首、认罪认罚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里还有作用吗?
A4:有法定量刑作用,但不能抵消侵害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情节。法院会双向权衡,从重情节、从宽情节分开考量,不会因为存在自首就免除严厉惩戒,仅会在法定量刑区间内适度调整。
Q5:缓刑等于没有处罚吗?
A5:并不是。缓刑属于附条件不执行实刑,当事人依然留有犯罪记录;缓刑考验期内需严格接受社区矫正,同时本案法院专门下达禁止令,限制当事人接触被害人,一旦考验期内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会立刻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惩戒约束力度明确。
七、结语
网络隐私胁迫、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突破法律与道德底线,是全社会共同抵制、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任何触碰法律红线的人都必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而刑事辩护制度设立的初衷,并非纵容犯罪,而是通过控辩双方完整呈现案件全部事实,让法院作出兼顾惩戒、教育、挽救的公正裁判。
本文案例仅客观展示法定从宽情节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清晰划分律师合法辩护的边界,个案结果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同等处理,律师仅依法维护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不代表认同涉案违法行为,不构成任何胜诉承诺,不同案件证据、情节差异会直接影响最终裁判结果。
姚志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