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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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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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破裂,多照顾家庭一方可多分财产!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08日 1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与夏某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2002年 4月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仅共同在国外生活一年,之后刘某某回国工作,夏某某一直在国外和外地工作、学习。两人长期两地分居,夏某某对刘某某日常生活很少过问,生活开销也均由刘某某独自承担。2014年夏某某来京与刘某某共同生活,家庭事务基本由刘某某操办和承担,但夏某某家长对双方婚姻生活强烈干涉,双方再次分开居住。现双方分居已由三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

在双方沟通协商之下,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也签署了离婚协议,但就刘某某2015年在北京市朝阳区购买的一处房产(成交价660万,现在市场价值870万、登记在双方名下)处置存在争议,刘某某认为购房首付款320万中的180万系其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属于其个人财产。刘某某解释称,2002年用婚前个人财产26万在西安购买了一套房屋,后于2005年将该房屋出售,并购买了位于北京西城区房屋,期间夏某某一直在国外并未出资,直至2015年夏某某来京工作,于是双方才于2015年9月份卖了西城区的房屋并购买了涉案房屋。该房屋应当扣除180万及按照180万对应房屋的升值部分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夏某某认为该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购买房屋时有很多款项是从刘某某账户支出的,不能说明是刘某某的个人财产。争议之下,刘某某将夏某某告上法庭,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分割财产。

案件结果:

1、双方均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准予刘某某与夏某某离婚;

2、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归刘某某所有,所借贷款由刘某某负责继续偿还。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此给付夏某某折价补偿款二百三十万元;

3、登记在刘某某名下的宝马牌机动车归刘某某所有,所借贷款由刘某某负责偿还。

律师思路:

本案焦点是财产的分配,关于涉案房产,该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刘某某虽然称首付款中180万系其个人婚前财产及孳息,但因其提供的购房合同、银行账户中的付款人、金额等信息未能完全对应,所以对刘某某主张的个人婚前财产出资没有依据,故按照一般分配规则,应当根据房屋市场价格减去尚未偿还贷款数额进行均等分配,但鉴于夏某某长期在国外居住生活, 家中事宜多由刘某某操办,本着照顾妇女的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予以酌情考虑,对刘某某多分。

关于刘某某名下车辆,夏某某明确表示车辆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故该车辆应当归刘某某所有。



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监事会委员,自2006年年底执业至今已16年。2016年至201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