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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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疫情下,出国留学受阻,中介公司与留学生应共担风险!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08日 1188人看过 举报

2022-08-0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当事人桂某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署《访问学者全程服务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该教育咨询公司为桂某某做交流访问学者提供全程服务,桂某某分三期支付服务费。合同履行期间,该教育咨询公司于2019年年底为当事人桂某某拿到了一所英国大学的接受意向,但一直没有正式发送邀请函,2020年年初,该教育咨询公司又为桂某某申请到了一所美国大学的邀请函,但当事人想要等待英国大学的邀请函,决定暂缓办理美国签证。但因疫情影响美国暂停办理签证预约和签证服务,并直到原定访学期仍然无法办理,遂当事人要求教育咨询公司退还部分费用,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支持了桂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定合同解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返还部分费用。

办案要点:

1、 1、桂某某决定等待英国邀请函暂缓办理签证是否构成违约?

2、 2、在疫情严峻情形下,桂某某婉拒美国大学邀请函是否属于过错?

律师认为,首先,桂某某决定等待英国邀请函暂缓办理签证不构成违约,因为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签证办理时间,桂某某在双方约履约期限届满前选择等待其他学校的申请结果并无不当。其次,桂某某在等待英国大学申请结果期间,受疫情影响,赴美签证办理已处于停滞状态,故桂某某未能办理赴美签证,并在原定访学期间即将到来、仍无法办理赴美签证且无法预期签证办理前景乃至中美疫情防控情况的背景下,婉拒了美国大学的邀请函,并无不当。桂某某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无过错。最后,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国家签证政策突然发生变化,导致签证难度加大,甲方在三次签证以后依然无法获取签证,并表示不再打算出国时提出退费要求,乙方扣除服务费中的1万元后须将剩余服务费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本案中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桂某某当然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教育咨询公司应当返还相应的服务费。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及各国(地)入境、签证、航班等政策限制,部分我国学生赴境外国家和地区留学的计划被迫改变、延迟甚至取消,同时也导致与服务公司有许多纠纷发生,诚然双方并无过错,但也不应有一方承担,双方都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工作简历:2016年至2019年担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2018年至今担任北京市评估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荣誉称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1110120********78 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