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08日 21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4日傍晚时分,在路上正常行走的当事人程某某与宁某某驾驶的
“福田”轻型封闭货车相撞,造成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2月7日死亡。该事故经过某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宁某某为全部责任,程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因程某某经过两个多月治疗后死亡。为确认对程某某死亡是否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关系,某交通支队委托某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并于2021年1月8日做出《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被鉴定人程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死亡与此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存在因果关系。程某某因身体残疾,一直未婚,也没有子女,父母亲均已去世多年,程某东系其唯一弟弟。因此程某东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将方某某和其车载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方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5万。保险公司赔偿32万。以上共计77万。
案件思路:
本案焦点主要是:1、程某某弟弟是否有赔偿请求权?2、受害者死亡和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3、赔偿标准。
关于程某某弟弟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直接受害人因损害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作为间接受害人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首先,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次,关于财产中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程某某父母已经去世,没有配偶和子女,其弟弟程某东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死亡赔偿金的权利,则当然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关于程某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程某某系2020年10月4日发生车祸被送进医院,2020年12月7日死亡,期间间隔2个月,程某某的死亡系因为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还是因交通事故伤害加上其他疾病共同造成,这直接影响了责任承担的比例。为此,律师积极奔走,申请司法鉴定,有效且快速的固定了相关证据,为维护当事人权益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关于赔偿标准,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无疑应归为严重交通事故一类,虽然生命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并不是人生的终结,随之而来还有殡葬、被抚养人生活等事宜亟待解决,因此,需要全面了解死亡赔偿项目与相关标准。受害人死亡的,除了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各类费用之外(医疗费、护工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关于上述标准可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