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3日 2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当事人王某某,与陆某某系男女朋友,陆某某是某集团公司副总裁,2015年年初,陆某某多次向王某某表示自己有赚钱“路子”,即以代持的形式购买某公司原始股(员工股),公司上市后可以获得更多红利,且一直称自己是该公司高管,可以帮忙操作。王某某基于信任在未签署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向对方汇款40万元,也未要求对方出具持股证明。陆某某也一直未告知持股数量、持股价格、持股人等信息。直至2021年初,陆某某从未支付过一分股息或利息回报,因此王某某要求陆某某返还其支付款项,但陆某某一直以股份无法出售、赎回价格下跌等拒绝返还全部款项,又不愿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确实购买了相关股权。王某某认为陆某某实际并未购买相关股权,其目的是想要无偿占用资金,并以投资失败非法占有部分资金。王某某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陆某某同意退还全部款项,并支付一部分律师费,王某某按撤诉处理。
律师思路:
虽然双方未签订任何协议,但根据双方聊天记录,王某某与陆某某确实就购买集团原始股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该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陆某某并没有与王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代持股协议,也未向王某某披露股权代管情况、发放股东红利,在王某某要求披露股权真实情况的情形下,陆某某仍然拒绝披露。代理人有理由怀疑陆某某并没有按照约定购买股权,存在违约行为,即使其按照约定收购了其公司内部员工股权,但也没有按照法律约定完成工商变更和相应的手续,向王某某披露代持人等,王某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陆某某返还相关款项。
虽然本案中退还相应款项的原因之一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大部分,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下,很多因素都是可以导致败诉的。因为合同的内容往往是法官断案的依据,所以,在签订合同时,重要条款一定要写清楚明白,不要偏信口头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