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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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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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伙同他人,趁受害人醉酒后,先后强行与之发生关系,检方控诉冯某强奸罪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6日 25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冯某伙同他人,强行轮流与妇女发生关系,检方控诉强奸罪。

冯某在本市某酒吧伙同李某,将醉酒后的王某女带至暂住地,趁王某女醉酒没有意识之机,轮流与发生关系。过程中,冯某因意志外的因素,未能达成奸淫目的。案件发生后,受害人王某女及时报警,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冯某在公安机关给同伙李某打电话,规劝其接受调查,李某投案自首。

【判决结果】——冯某犯强奸罪,但有减刑情节,最终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冯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他人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属于轮奸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冯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到奸淫的目的,系强奸未遂;且有立功表现,当庭自愿认罪,另其行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冯某所犯强奸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冯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办案心得】——抓住庭审细节,与被害人进行沟通,最终帮助当事人当庭获得谅解,法院大幅调低了量刑刑期。

冯某与另一被告人李某趁被害人王某女醉酒之际,二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属于刑法上规定的轮奸,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检察院对冯某的量刑建议为10至12年有期徒刑。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竟然到现场作证,这在这类刑事案件中比较少见。在签署笔录过程中,被害人获悉被告人可能判处10-12年有期徒刑,轻声嘟囔了一句“要判这么久呀?”被辩护人听见,辩护人抓住机会告知被害人如其认为量刑过重,可以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将有可能从轻处罚,被害人于是真的当庭表示对被告人的谅解,而且是在没有给被害人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形下获得的,加上被告人自首、立功等情节被认定,法院最终大幅调底了量刑刑期,减轻判决,判处被告冯某有期徒刑4年。

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监事会委员,自2006年年底执业至今已16年。2016年至201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