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07日 12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对方全责 法院如何判
2014年10月18日,李某某驾驶京AXXXXX两轮摩托车在北京市某某路,与被告林某某驾驶的京CVXXXX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及原告李某某受伤,京AXXXXX两轮摩托车严重损坏。后经交通队认定林某某负全责。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修车费61064元、拖车费800元、更换号牌费40元、车辆无法使用损失8378.24元、鉴定费2000元、车辆贬值损失费2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李某某修车费六万一千零六十四元、拖车费八百元;
二、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李某某更换号牌费四十元、车辆贬值损失费二万六千元;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解析: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关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保险限额的,由侵权人承担。在本案中,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据相关法律,可以认定原告主张的修车费61064元、拖车费800元、更换号牌费40元、车辆贬值损失费26000元、鉴定费2000元系合理损失。原告主张的车辆无法使用损失8378.24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