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07日 7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6月××日××时××分,在北京市××社区北门前,李××驾驶的车牌号为京××号汽车前部与严××驾驶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两车损坏,严××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大队认定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严××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李××为同等责任,严××为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当日,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病情主要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2013年6月25日,严××在该院行左桡骨远端骨折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3年7月1日,严××出院,实际住院天数为11天。2013年10月16日,北京××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1、严××外伤造成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现遗留左腕关节功能障碍,符合X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2、建议被鉴定人严××误工期限至伤残评定前一日,营养期限为60日,护理期限为60日。
严××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李××和人保××公司支付严××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4500元、误工费8800元、伤残赔偿金7293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自行车损失350元、鉴定费3100元。2、判令被告二对严××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被告人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严××住院伙食补助费五百五十元;
二、被告人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严××营养费一千五百元;
三、被告人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严××护理费六千元;
四、被告人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严××交通费五百元;
五、被告人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严××误工费五千八百元;
六、被告人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严××残疾赔偿金六万九千二百九十一元一角。
七、被告人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严××精神抚慰金二千五百元;
八、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严××鉴定费一千五百五十元。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分析:
李××驾驶机动车与严××发生交通事故,致严××受伤、两车损坏,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李××负同等责任,严××负同等责任。李××主张其驾驶的车辆符合安全驾驶条件,其对此次事故发生不存有过错,律师认为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其所驾驶的车辆本身符合安全驾驶条件并不能免除其对此次事故应当承担的责任,故其抗辩意见,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李××所驾驶的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人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对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李××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严××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本院根据其住院天数进行确定,营养费由其伤情酌情确定,交通费由其就医地点、人数、次数酌情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此次交通事故的具体情节、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严××的伤情酌情进行确定,鉴定费由票据进行计算;严××主张误工费,误工期间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计算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严××未提交工资扣发证明及工资发放表等证据以证明其误工费标准,其主张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误工费标准,依据不足,该费用参照相关标准酌情进行确定;严××主张护理费,其中护理期间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为60日,护理费标准参照相关标准酌情进行确定;严××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严××的自行车尚未修理,自行车损失数额并不确定,故其主张自行车损失,其可待自行车修理后凭票据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