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05日 6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曾在嘉甲医院诊断为“输尿管结石”,行体外冲击波碎石3次,排出细小结石,后出现不能自行排尿情形,为进一步诊疗来到嘉甲医院处就诊,后诊断为前列腺增生、尿潴留、左输尿管结石等病症,决定为李某行经尿道前列腺电切术。2010年7月26日中午11点30分,嘉甲医院对李某行半麻醉手术,手术过程中李某膀胱爆裂。目前,李某小便失禁,失去工作,还需要老伴看护,遭受了精神和肉体上的痛苦,并将伴随李某后半生。李某认为,嘉甲医院在手术前未告知李某手术中可能出现膀胱爆裂的情况,可见膀胱爆裂完全是嘉甲医院工作人员手术中的过程造成的,并非手术中应当出现的风险。事发后,嘉甲医院没有积极与李某进行沟通采取补救措施,而是将李某安排在一个房间后不再进行后续治疗。为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1、嘉甲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09237.04元;2、诉讼费用由嘉甲医院承担。
2013年4月28日,经甲区人民法院委托乙地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嘉甲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嘉甲医院医疗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参与程度进行司法鉴定。2013年10月24日,该鉴定中心做出(乙)司鉴(2013)鉴字第12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嘉甲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膀胱损害结果具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评定为D级(D级,理论系数值50%,参与度参考范围40-60%)”。2014年1月21日,经甲区人民法院委托乙地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李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3月24日,该鉴定中心做出(乙)司鉴(2014)临鉴字第1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某膀胱修补术后,术后遗留尿失禁评定为五级伤残;2、被鉴定人李某目前状况不构成护理依赖;3、被鉴定人李某膀胱修补术后,评定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
法院判决:嘉甲医院嘉甲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15617.52元的50%即207808.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分析:
李某在嘉甲医院嘉甲医院诊疗的事实存在。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负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乙地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嘉甲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膀胱损害结果具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评定为D级(D级,理论系数值50%,参与度参考范围40-60%)”,李某对上述鉴定意见不认可,认为参与度明显过低,应当按照F级计算参与度,但未提出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其观点,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嘉甲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承担50%的责任为宜。经审查李某损失如下:1、医疗费问题。李某花费医疗费共计17644.64元,并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已实际发生,应予支持。2、误工费问题。李某主张误工21个月、月工资4000元、误工费合计84000元,李某计算的误工期间准确,但应按照2013年建筑业平均工资35498元计算,可支持的李某误工费为35498元/365天*630天=61270.52元。3、住院伙食费补助费问题。李某主张住院伙食费补助费4500元,嘉甲医院无异议,应予支持。4、交通费问题。李某主张交通费2500元,提交交通费票据14张,共计1610元。嘉甲医院认为票据的数额偏高,应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根据李某住院治疗的实际情况,李某可主张的交通费为1610元。5、营养费问题,李某主张营养费1800元,嘉甲医院无异议,李某的该项主张应予支持。6、护理费问题。李某主张护理费6000元,根据鉴定意见“护理期60日”,李某的计算标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7、残疾赔偿金问题。李某主张残疾赔偿金276242.4元。嘉甲医院认为享受社会保障不能代表是城镇户口,不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李某的该项主张应予支持。8、鉴定费问题。李某主张鉴定费16550元,该项损失实际发生,应予支持。9、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李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超过法定标准,应按照5级伤残计算,李某可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以上共计415617.52元,嘉甲医院按50%赔偿应为207808.76元。关于李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更换膀胱等费用,应待实际发生之后,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