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7日 9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劳动合同纠纷案
摘要:临近春节,老板欠工资不发,工人无奈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梗概
林某多年来一直在北京从事服装来料加工生意,雇佣工人进行服装加工。2010年3月,吴某等人经人介绍,到被告林某处工作。双方约定:吴某等人为林某加工、生产服装,林某等人的工资为吴某2200元、许某1800元、斯某2300元、栾某1500元。吴某等人为被告工作了10个多月,期间被告只支付了一小部分工资。至2011年1月底,吴某打算回家过春节,向林某要求结清工资时,遭到林某无理拒绝。无奈之下,吴某只好报警,在警察协助下,林某扣除每人约两个月工资后给吴某等人分别打了工资欠条。但林某至今仍未支付所欠工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给付原告劳务费875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被告林某给付原告吴某劳务费人民币八千七百五十元。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分析:
吴某到林某开设的工厂工作,并实际提供了劳务,理应按照原告提供的劳务量给付劳务费。具体原告主张的劳务费数额,法院按照被告出具的欠据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