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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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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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多方主体的交通事故,法院会如何认定?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7日 5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摘要:一起交通事故中涉及多方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认定责任?


案情梗概

2011年5月16日,在A处,孙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左后轮脱落,轮胎和许甲驾驶的小客车相撞,导致小客车停车,而后被闫某驾驶的小客车追尾,致许某受伤,交通队认定孙某和闫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闫某驾驶的小客车在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物流公司是孙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挂靠单位,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该车辆的交强险投保单位。

许某诉至法院要求闫某、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孙某、B物流有限责任公司、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21459.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8000元、护理费6000元、复读损失费2万元、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4289.2元、伤残赔偿金658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以上共计148104.34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闫某给付原告许某医疗费一万零四百二十九元八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三百五十元、营养费一千元,护理费二千四百元、交通费五百元、伤残赔偿金三万二千九百零三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千元,以上共计五万一千五百八十二元八分(已支付五千一百元);

二、被告高某,B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许某医疗费一万零四百二十九元八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三百五十元、营养费一千元、护理费二千四百元、交通费五百元、伤残赔偿金三万二千九百零三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千元,以上共计五万一千五百八十二元八分。

三、驳回原告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分析:

交通队认定闫某和孙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作为双方车辆的交强险投保单位,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物流公司作为运营车辆的车主,对车辆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高某和物流公司对事故责任提出的异议,首先孙某已自认现场遗留的轮胎是从其车上掉落的;其次交通队对现场遗留轮胎和孙某的车辆进行了油泥鉴定,未发现冲突;再次轮胎遗落导致许甲驾驶的车辆在高速路上停留,直接导致了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队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并无不当,所以法院确定闫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高某和物流公司对另5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医疗费,原告治疗皮肤病的费用缺乏证据证明和此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4天,应为700元。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结合原告的实际情况酌定。护理费,原告对损失金额未举证,法院按照北京市护理行业一般收费标准计算。复读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交通费,法根据原告的就诊和护理人员的护理情况酌定。伤残赔偿金,原告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从其今后的成长角度出发,法院支持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工作简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第六届监事会委员盈科北京第七党支部支部书记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