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5日 5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摘要:未成年人遭遇交通事故,主张一系列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梗概
2011年6月26日,在A路,夏某驾驶的小客车将徐某撞倒,经交通队认定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徐某前往天坛医院就医,并于2011年6月26日至2011年7月7日在该院住院治疗。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夏某和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34895.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7000元.护理费12480元。交通费2480元、残疾赔偿金65806元、鉴定费22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0元、误工费8400元、误课补课费3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物品损失3159元。
夏某辩称:我对交通事故有异议,但因为是简易程序所以不能进行复议。事故发生后,我自己一共分三次共计向徐某支付现金38000元。因肇事车辆在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当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我赔偿。
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6月17日至2012年6月16日,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徐某的合理损失。
判决结果
一、被告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徐某护理费七千二百元、交通费五百元、残疾赔偿金五万一千零八十五元四角九分、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财产损失二千;给付夏某为徐某垫付的残疾赔偿金一万四千七百二十元五角一分。
二、驳回原告徐某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分析:
本案中夏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应当由夏某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夏某承担。
法院根据徐某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对医疗费予以认定。徐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皆合理合法,因此,法院根据徐某伤情参照相关标准予以判定。徐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提供鉴定报告予以佐证,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徐某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为购买假发费用,该物品并不能对其残疾有所辅助,因此,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徐某主张的交通费,数额过高,法院予以酌定。徐某主张的补课费,与本次交通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其伤残的严重后果,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徐某主张的财产损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上述费用中,理应扣减夏某为徐某垫付的三万八千元,部分视为夏某为保险公司交强险垫付,故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