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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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遇交通事故 法院如何判决?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5日 5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摘要:未成年人遭遇交通事故,主张一系列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梗概

2011年6月26日,在A路,夏某驾驶的小客车将徐某撞倒,经交通队认定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徐某前往天坛医院就医,并于2011年6月26日至2011年7月7日在该院住院治疗。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夏某和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34895.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7000元.护理费12480元。交通费2480元、残疾赔偿金65806元、鉴定费22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0元、误工费8400元、误课补课费3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物品损失3159元。

夏某辩称:我对交通事故有异议,但因为是简易程序所以不能进行复议。事故发生后,我自己一共分三次共计向徐某支付现金38000元。因肇事车辆在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当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我赔偿。

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6月17日至2012年6月16日,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徐某的合理损失。

 

判决结果

一、被告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徐某护理费七千二百元、交通费五百元、残疾赔偿金五万一千零八十五元四角九分、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财产损失二千;给付夏某为徐某垫付的残疾赔偿金一万四千七百二十元五角一分。

二、驳回原告徐某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分析:

本案中夏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应当由夏某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夏某承担。

法院根据徐某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对医疗费予以认定。徐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皆合理合法,因此,法院根据徐某伤情参照相关标准予以判定。徐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提供鉴定报告予以佐证,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徐某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为购买假发费用,该物品并不能对其残疾有所辅助,因此,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徐某主张的交通费,数额过高,法院予以酌定。徐某主张的补课费,与本次交通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其伤残的严重后果,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徐某主张的财产损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上述费用中,理应扣减夏某为徐某垫付的三万八千元,部分视为夏某为保险公司交强险垫付,故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返还。


工作简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第六届监事会委员盈科北京第七党支部支部书记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