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5日 4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摘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关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保险限额的,由侵权人承担。
案情梗概
2013年10月2日,方某在某市A路横穿道路时被被告毛某(A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驾驶的车辆撞伤,经交通大队认定,方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毛某承担次要责任。因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方某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毛某向方某支付医疗费28571.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交通费1845元、护理费9300元、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64513.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950元、以上共计116129.94元;2、诉讼费由毛某承担。
被告毛某、A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辩称,对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
判决结果
一、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方某医疗费一万元、护理费七千元、交通费五百元、伤残赔偿金六万四千五百一十三元六角、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千元:
二、A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方某医疗费一万八千五百七十一元三角四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一百五十元、营养费一千八百元:
三、A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返还毛某垫付的医疗费五千七百七十元二角一分;
四、驳回方某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分析:
因毛某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本起交通事故,故相关赔偿责任应由A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考虑本起事故责任,法院判令方某承担60%的民事责任、A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40%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8571.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64513.6元系合理损失。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法院考虑其实际治疗需要,予以酌定为500元。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过高,法院参考鉴定意见,予以酌定为7000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法院考虑其伤情及过错,予以酌定为4000元。毛某给付的医疗费,A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