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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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是否要赔偿?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5日 4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摘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关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保险限额的,由侵权人承担。

 

案情梗概

2013年10月2日,方某在某市A路横穿道路时被被告毛某(A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驾驶的车辆撞伤,经交通大队认定,方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毛某承担次要责任。因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方某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毛某向方某支付医疗费28571.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交通费1845元、护理费9300元、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64513.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950元、以上共计116129.94元;2、诉讼费由毛某承担。

被告毛某、A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辩称,对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

 

判决结果

一、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方某医疗费一万元、护理费七千元、交通费五百元、伤残赔偿金六万四千五百一十三元六角、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千元:

二、A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方某医疗费一万八千五百七十一元三角四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一百五十元、营养费一千八百元:

三、A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返还毛某垫付的医疗费五千七百七十元二角一分;

四、驳回方某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分析:

因毛某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本起交通事故,故相关赔偿责任应由A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考虑本起事故责任,法院判令方某承担60%的民事责任、A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40%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8571.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64513.6元系合理损失。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法院考虑其实际治疗需要,予以酌定为500元。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过高,法院参考鉴定意见,予以酌定为7000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法院考虑其伤情及过错,予以酌定为4000元。毛某给付的医疗费,A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予以返还。


工作简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第六届监事会委员盈科北京第七党支部支部书记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