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1日 5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梗概
赵某(男)与柳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4月登记结婚。现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1、与柳某离婚;2、婚生女赵甲由赵某抚养,抚养费数额由法院依法裁判;3、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处、轿车一辆。
赵某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最终导致赵某和柳某于2005年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后,柳某和赵某一直关系未断,双方办理了复婚登记。复婚后,柳某恢复了原来的面目,常常无故发脾气,打骂赵某。在赵某与柳某有了孩子之后,柳某变本加厉对赵某进行打骂,常常把孩子吓得全身发抖。无奈,赵某在2011年2月草拟7分居协议,并自此与柳某分居至今。2011年7月12日,双方再次签订离婚协议,但此后柳某却不同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赵某与柳某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婚前、婚后的感情一直非常好。2005年下半年,因原告半个月没回家,我赌气提出离婚,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协议,但当天我们就和好了。之后,我和原告一直生活在一起,并在2006年生育了女儿赵甲。2009年,我与原告办理了复婚登记。2009年5、6月份,我得知原告和一个小女孩经常开房,我没有大吵大闹,只是想办法挽救他。2010年,我推荐原告到A培训班学习,他又和一个叫王甲的女孩好上了。并经常在外开房。我找原告谈,但原告没有承认。我不想影响孩子和生意,觉得原告就是这毛病,过一段时间就回来了。我对原告感情很深,我们也没有分居。虽然原告有第三者,但我认为是原告是一时糊涂。综上,我不同意离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分析:
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离婚,并就此提交了离婚协议、分居协议作为证据。其中的离婚协议虽然是双方共同签订的,但双方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实际办理离婚登记;其中的分居协议是原告单方起草的,并没有被告的确认。现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证据及感情破裂的事实均不予认可,故法院无法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以及基于离婚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一并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