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1日 5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梗概
杨某与吴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8月,二人生育一女杨甲。杨某诉至法院,要求: 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甲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3、共同财产归我所有。杨某诉称:我与吴某自2011年3月分居至今。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亦不相同,导致经常吵架,为此我不能得到充分休息,导致我驾车过程中有一次追尾和数次险情。杨某对我父母不满,没能尽到孝顺我父母的义务。杨某婚后与前男友保持密切联系且两次将孩子放在我父母家中后与该男子夜不归宿。我与杨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被告吴某辩称:任何家庭都会有矛盾,我们之间也有矛盾,但是不至于离婚。我们还有孩子,为了孩子也不能离婚。我们夫妻双方是比较了解的,原告所述婚前缺乏了解与事实不符。原告所述我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不属实,我与异性联系是正常的。我可能和婆媳之间也会有一些矛盾。我还是希望继续和原告共同生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分析:
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杨某与吴某系自主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吴某明确表示愿意同杨某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均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理解,互相包容,构建和谐美满家庭。故杨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